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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发布时间:2017-05-10

威海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每年度评审一次。奖励等次设最高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坚持科学、客观和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奖励办)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
       评审委员会聘请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企业等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若干市科学技术奖学科(专业)评审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评审工作。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评审专家遴选及管理机制,健全评审专家回避、诚信评审承诺、信誉评价和评审结果档案管理制度。
       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奖奖励范围包括: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突破或在促进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要贡献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取得技术发明、技术创新,创造了显著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要科学发现,具有重要科学价值,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的;
       (四)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实施后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五)在实施技术开发与推广项目中,完成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与推广,实现科学技术成果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六)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获得重要科技成果,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七)在实施重点工程项目中,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创新,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
       (八)在实施管理科学项目中,明显提高了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已获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
       (九)与我市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要科技成果;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显著;为发展我市国际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做出重要贡献;在我市独资、合资企业及其他组织中开展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应用活动,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外国人或外国组织。
       第八条 市科学技术奖由下列单位或者个人推荐:
       (一)各区市、国家级开发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二)市政府有关部门和直属机构;
       (三)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具备推荐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九条 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科技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
       (一)对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二)对科技成果的完成单位或完成人有争议的;
       (三)已经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和市级科学技术奖励的。
       第十条 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向具有推荐资格的单位(个人)提交《威海市科学技术奖推荐书》,并按照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单位申报的,应于申报前在本单位公示。
       推荐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据实填写推荐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报送市奖励办。
       第十一条 市奖励办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合格的,由评审委员会组织学科(专业)评审组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对各学科(专业)评审组的评审结果进行审查后提出奖励意见。
       市奖励办将评审委员会提出的奖励意见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5 日。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公示的项目、个人或者组织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实名向市奖励办提出。市奖励办对异议进行处理,需要裁定的提请评审委员会裁定。
       第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奖励意见进行审核,报市政府批准。
       市科学技术最高奖报请市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
       市科学技术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最高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奖金分别为50 万元、10 万元、5 万元、2 万元。
       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一等奖、二等奖的项目,市政府分别奖励100 万元、50 万元,其中奖励资金的20%用于奖励项目科研团队,80%用于资助获奖者的科研活动。
       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列入市级财政预算。市政府将根据科技、经济发展的需要,适时提高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和奖金数额。
       第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奖金应当按照完成人的贡献大小分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五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国防、国家安全的特殊情况,设立部门科学技术奖,奖励范围仅限于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等保密科技成果。具体办法由有关部门制定,报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市政府其他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不得设立科学技术奖。
       各区市政府(管委)可以设立本辖区的科学技术奖。具体奖励办法自行制定,奖励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六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荣誉证书、奖金。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由有关单位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暂停或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单位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专家和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有弄虚作假或与申报单位、申报人单独接触,透露参评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等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暂停或取消其评审资格。对有关人员,由有关单位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有效期至 2020 年12 月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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